东莞市商务局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通告
更新日期:2026-09-26T09:09:53 | 人感兴趣
为规范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交易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商务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整治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行为
我国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准入制度,资质为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唯一合法依据。未经法定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处置等相关经营活动。除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具备法定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活动。
全市持续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废品回收站、汽车维修门店、闲置厂房、城乡结合部、停车场等重点区域,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资质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及零部件、擅自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维修企业违规承修报废机动车等行为,全面取缔各类非法拆解黑窝点、黑作坊。
二、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具体责任如下: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依法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车辆“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收拆解企业超出资质认定经营场地拆解车辆、违规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及拼装车,以及分支机构擅自开展拆解作业的,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整改、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认定书》。
(五)存在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正规回收处置渠道
四、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联合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落实。全市将持续强化联合执法监管,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行业违法乱象,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全链条管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法治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