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还给纳税人。
第三,要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履行退税行政审批事宜,确保退税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性。为了规范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使之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以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制定下发了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的操作办法或细则,从享有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退税比例、申报资料、审批工作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具体办理退税审批过程中,各地专员办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应按照办法或细则的规定,全面做好各项退税审批工作。
第四,要深入退税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确保退税审批工作的真实性,防止虚假的申报或其他骗税行为发生,确保退税审批工作行为的真实性和退税结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