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回收处置金属废液 东莞企业主被公诉

更新时间:2025-06-23T12:06:50 | 人感兴趣
人类寻求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折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文明程度的标志。环境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们,更关系到后代子孙的可持续发展。”公诉机关希望,“我们能共同努力,使东莞的天空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对于该案,我们希望量刑定罪之后,能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让每个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都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污染环境的代价,这才是我们办理该案的最终目的。”上述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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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环境污染罪最高可判7年

    根据广东省环境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称重情况说明及磅码单、取样及称重录像证实,魏某处置危险废物达9080千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理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多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现场站了10多分钟,就能感觉到气味刺鼻难闻。” 公诉人告诉记者,他曾到公司进行考察,发现危险废物污染严重。魏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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