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征企业所得税和部分地方税
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中指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经综(1987)353号文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技改资金、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批发环节营业税都给予减征或免征优惠。
2009年3月份,浙江永康、武义、浦江、东阳市、江西婺源、九江、弋阳、奉新,江苏泗洪、江阴、安徽郎溪,湖南衡阳市(县)人民政府先后以政府名义发文扶持当地再生资源企业发展,各地文件内容大致相同。一是部分或全部免除水利基金、城建税等地方税;二是再生资源企业的可退税款由财政予以贴息;三是除缴足中央、省级财政外,本地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再生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四是要求当地财政帮助再生资源企业加快退税速度。这么多人民政府在同一时间段,为了扶持再生资源事业同时发文,这绝非偶然,定有它的道理所在,应该说是史无前例壮举。
因此,建议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可否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各地政策参差不齐,互相制约、互相挤兑。
5、清理整顿再生资源行业
以“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为准绳,各地再生资源协会配合,开展全国范围再生资源清理整顿工作。符合条件的授牌认定。清理时可逐级展开,硬件、软件缺陷限期整改。对利废企业开办的回收企业应从严掌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缔。据笔者调查了解:各地有一定规模的利废企业都建有一对一回收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完全是为工业生产配套的,车间需要多少废料,回收公司就成交多少业务。部分企业丈夫是利废厂老板,老婆是回收公司经理,同吃一锅饭,共住屋檐下,不分彼此。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