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选文论及国内废钢、废有色金属流通的主要障碍不是“废旧物资发票”,因为宝钢、沙钢等大型钢铁企业在以往的岁月中采购原料时,从未发生过客户不给开票或给不了票。而现如今国内使用的全是清一色增值税发票,为什么钢厂在某一时间段仍然难以组织原料进厂,这里面原因错综复杂,市场是只无形的手。
当地行政长官或税务官员只要稍作暗示,大家要支持本地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对外地企业的介入要谨慎,亦即婉言谢绝流通。
因此,中国国情就是这样,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更是富有地方特色。
四、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我国再生资源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下发的政策文件和我国的产业政策为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等。2007年,国务院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列入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十七大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等等。鉴于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拟对再生资源税收政策提出部分调整、修改建议。
1、优惠期限
财税(2008)157号文之四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优惠期限应作适当延长,可暂定3—5年。
2、退税比例
(2008)157号文第四条之(二)款规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008)157号文对再生资源行业退税比例逐年递减,亦即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不断减弱,即国家对该行业的扶持力度趋于弱化。建议可否以70%退税比例一定三年不变(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着实体现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关怀与扶持。
3、退税程序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一般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