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1.4.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以财税字(2001)078号文下发“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核心内容免征增值税。2001年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为废旧物资税收问题还曾下发国税发(2004)060号、(2004)736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函(2005)544号通知、(2006)1227号和(2007)43号文件等。
6、2008.1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再生资源企业恢复征收增值税。2009年全额征税并按期返还70%,2010年全额征税,按期返还50%,2011年取消优惠政策。
三、现行税收政策对废钢经营企业的影响
财税(2008)157号文件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对行业的作用是巨大的。(2001)078号文与(2008)157号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免征增值税,而后者是全额征税,先征后返;前者手续简便,后者程序繁杂。
新政实行已近半年,对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据笔者观察、分析、思索,现收集整理作如下归纳:
(一)、市场萎缩、行业萧条
浙江永康、台州、宁波、温州、富阳、浦江、绍兴等地废金属成交量一直都比较大,当地利废企业众多,成交活跃。而现如今温州的废不锈钢、富阳的废铜、废纸,永康的废铝、废铜,玉环的废黄铜,似乎人间蒸发,下降幅度叫人难以置信。上述地区现在月利废量只有原来的20~30%,市场大幅萎缩,再生行业一片萧条。这固然与金融危机有关,但与新税政的贯彻不能说是毫无关系。按常理说困难时期应以微调为主,不宜做重大调整,尤其是行业政策,这次新税政出台时机选择似乎有点仓促。
(二)、行业税负增加,退税复杂繁琐
2009年,再生资源企业需承担5.1%的增值税(2010年将达8.5%)和增值税额约为12%的地方税(3%教育费附加,7%的城建税,1.3%的防洪费等),这与以往年份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