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政策对废钢经营企业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更新时间:2025-08-26T01:08:09 | 人感兴趣
视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并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现按时间序列将政策的历史演变记述如下:

1、1996.8.31日国务院以国发(1996)36号文批转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意见”之二指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之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2、1987.6.8日,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以经综(1987)353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对再生资源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废养废,通知的精髓是:

①1987.7.1日起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②三年内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③减征产品税(增值税);

④调节税酌情减免;

⑤技改资金由国家经委给予贴息。

通知还强调指出:优惠政策所给予的实惠,要全部留给企业,专项作为发展再生资源事业的基金。

1987.8.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1987)31号文向各市、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并对所得税等作了以下规定:

a、企业所得税给予30%的减征照顾;

b、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c、企业技改贷款可税前还贷;

d、免征奖金税;

 e、按5%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

 f、从事物资回收行业的供销社职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同时提高行业岗位津贴;

3、1994.4.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1994)财税字第012号文下发了“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即征三返七政策。

1995—2001.5.1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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