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5-08-26T00:08:46 | 人感兴趣
sp;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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