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指导工作,不过即便做了这些也许仍是徒劳,因为我们最终处理垃圾的方法仍然是简单粗暴的填埋及焚烧。所以,回收乏力的主要责任究竟在于谁也是一目了然。
尽管,近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了电子垃圾的危害,并积极采取了相关行动。但在具体的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辅助支持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最重要的是,废旧手机回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手机生产商、电信运营商、手机销售商、二手手机商、手机拆解商和消费者。然而,目前手机回收并没有明确规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手机回收过程无序性较为明显。
不难想象,政策缺乏使得手机回收产业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无法有效协调。同时,政策支持力度的不足也使正规手机回收处理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很难形成规模性回收处理系统。
因此,政府先行动起来,出台相应的措施才是关键之举,如果有相应的法规出现,再给消费者一些基本的补偿,手机回收其实并不是很难的。这是个习惯问题,同时也是相应部门应该出台必要的措施的一种需求,仅仅依靠百姓自己的自觉,这是不现实的,也是苛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