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8-26T00:08:13 | 人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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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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