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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有特殊情况,退税金额较大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按月提出申请;
(二)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同时向专员办提交初审意见;
(三)负责复审的河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四)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退税审核
(一)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初审。各市县财政局除对第一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是否满足退税条件进行核定外,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 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