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08-26T03:08:16 | 人感兴趣
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八条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退税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 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 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 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 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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