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14T05:05:14 | 人感兴趣
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意见后2个月内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和终审的专员办。

    专员办、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二)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把关,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受到复审和终审机关两次以上警告的,取消其初审资格。各初审、复审和终审机关及相关国库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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