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14T02:05:48 | 人感兴趣
bsp;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退税初审机关原则上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财政厅为复审机关;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省属、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管理,报当地设区市财政机关初审。

    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纳税申报人两次申报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退税资格。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为提高退税审批效率,加快审核工作流程,在财政部规定的审核时间的基础上,缩短各环节审核时间。

    1、初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并向负责复审的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内容包括:退税企业基本信息、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等。

    2、复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负责复审的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3、终审机关退税申请办理时限要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终审业务由专员办负责。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终审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退税批复通知书”,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退税批复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七、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必须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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