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复查、指导工作,各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
(四)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对再生资源企业退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据以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对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核销章,销后退回,相关国库根据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和《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与当地国库做好退税资金的对账工作。
八、监督和检查
(一)终审、复审财政机关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退税,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终审、复审财政机关对申报人享受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等事项进行抽查,对于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退税的资格,并追缴其自享受退税优惠之日起已退的税款。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终审财政机关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一)纳税人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退税之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二)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是以退税当期的销售额为单位计算。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但在年度核实时需要提供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以及纳税人销售货款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文件(证实收款账户中收到货款的金额)。
(三)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补的增值税款均不得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对初审机关在执行退税审核程序中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复审、终审财政机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