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三级审核制度, 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按增值税收入属地原则管理,收入归属地在县(市)的,初审机关为各县(市)财政局,收入归属地在各设区市(含区)的,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初审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科(股)负责初审工作;省财政厅为复审机关;省专员办为终审机关。
六、退税申请和办理时限
(一)退税申请时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日期为季末次月15日内,纳税人申请金额较大的也可按月申请退税,具体金额视我省情况另定。
(二)退税业务办理时限:
1、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完成初审,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2、负责复审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相关附表及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
3、负责终审的省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七、退税工作要求
(一)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要对辖区内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建立退税台账,一户一账,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必须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并认真核对与其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县级以上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初审财政机关把关不严的,应当退回重审,并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