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可对上述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申报。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向纳税所在地的初审财政部门申报,省直属企业向江苏省财政厅申报,省辖市直属企业向省辖市财政局申报。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2.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表一,由江苏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二);
5.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退税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表三);
8.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见附表四);
9.退税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江苏专员办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首次申报时,需增报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五);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