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初、复审时间依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审退库
第十三条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对上报的退税材料进行终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三级财政初、复审意见;
(二)企业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
(三)企业退税金额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在终审基础上作出批复,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复文件连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相应联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企业退税的批复后,应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国库的印鉴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四联,核对一致后办理退库。
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待人民银行国库办结退付手续后,应在退税企业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一联退还退税企业。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结退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县(市、区)收入退还书复印件汇总报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第六章退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初审、汇总审核、复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国库对退税企业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声明不符的问题依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税、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加强联系,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沟通。
第二十条 在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有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将不定期地开展退税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由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从2009年1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销售自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退税操作比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