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5-08-26T03:08:17 | 人感兴趣
办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复审意见和资料后,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增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反馈给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退税申报

    第八条 经核准认定的退税企业一般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企业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可按月提出退税申请。

    第九条 申报退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税单较多的企业可附加盖公章的增值税入库明细清单;

    (三)企业法人对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附4);

    (四)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5并随附电子文档);

    (五)当地国税部门签署意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计算表》(附6并随附电子文档);

    (六)经金融机构确认的退税期间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七)退税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需附纳税申报附表);

    (八)退税期间的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如果退税期间是全年,只需提供年度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

    (九)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如是采用一户通扣款的,应同时提供税收缴款的完税证;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退税期间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初审与复审

    第十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的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一)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有效;

    (二)适用的政策、退税比例是否准确;

    (三)企业财务核算是否正确;

    (四)税款金额是否已实际入库。

    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报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报送的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给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时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市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退税资料就上述第十条所列重点进行认真复审,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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