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定点单位应提交与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2)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维修外籍设备的合同、维修时间、数量、重量以及所产生废钢铁数量的汇总清单等。
(3)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应提交“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的证明材料,可以是已出口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汇总清单,以及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回收合同等。
3.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提交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所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废物出口者签章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5.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三)。
6.有关未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证明材料,如上批次废物进口资金流的证明材料。加工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提供付汇证明;委托其他企业进口的,应提供进口企业的付汇证明,以及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企业的资金往来证明等。
7.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未将所进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