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5-06-26T07:06:13 | 3640 人感兴趣
口废钢铁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钢铁冶炼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七、外籍设备修理企业的特殊规定

    外籍设备修理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的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二)仅限于向海关申报进口修理外籍设备产生的无法退运出境的废钢铁。

    八、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的特殊规定

    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近一年内正常从事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出口的生产、加工业务;

    (二)具有对已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九、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钢铁,须按照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废钢铁加工处理、利用能力以及进口数量合理性的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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