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4-05T08:04:11 | 人感兴趣
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回收中转站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

    (三)不得占道经营;

    (四)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买卖废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商务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废品行业企业名录 |
Powered By 中国废品回收网 废品回收价格行情 废品站
www.zgfeipin.cn 百度XML 蜀ICP备190248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