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征税方案”设想:“在回收经营环节,对一般纳税人减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并免征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按4%征收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在回收经营环节中一般纳税人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完整税务登记、纳税资料齐全,是这个环节的主体经营者。无论是按13%或10%征收增值税,在当前产废环节税收监管薄弱的情况下,都普遍存在进项税票难以取得、不能抵扣的严重问题,即使能取得一部分进项税票可以抵扣,那么在回收经营环节的增值税税负依旧会大幅度增加,由此带来的地方税、附加费也会随着增加。这样,所有规范的回收经营企业就难以正常运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使经营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负保持在零税负的状态,我们建议:对所产生、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同时免交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扶持力度,借鉴西方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做法,建议国家对回收经营企业在目前享受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更多的税收照顾:如对经营废旧物资所产生的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把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纳入转型试点等。
2、要充分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过渡,避免出现整个回收行业的重大动荡和混乱,切实保护规范经营企业特别是经营五年以上老回收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