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誉较好、负担较重的国有、集体和国有转制的经营老企业给予扶持并根据客观情况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有些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执行的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2、吁请国家有关部门对即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加紧调研,把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作为国家对该行业进行规范、引导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纳税行为规范奠定基础性作用;发挥各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参谋与桥梁作用,加强行业内部的行为自律和规范。
二、若改变现行政策,建议采纳第一方案即“征税方案”,并提请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如果国家政策制定部门经过大量社会调研,经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就讨论中的调整方案所列四个方案相比较,从有利于建立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同时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方面出发,我们建议:考虑第一方案即“征税方案”,但在设计这一方案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应因“征税方案”而使在目前已处于极度弱势群体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增加,一定要坚持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保持在零税负的基础上。2001年5月份以前,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征三返七”的优惠政策,是有一定税负的;而之后,为体现对这个行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该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对该行业实行了更优惠的政策—免征增值税,即零税负。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越来越重视,并形成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在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低20%左右”列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再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性、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在这样大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如果税收政策的调整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显然是与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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