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无《准运证明》运输废金属的,由计划委员会处以废金属价值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