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5-08-25T19:08:39 | 人感兴趣
十七)其他做好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遵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全过程和进行技术改造中应当按规定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措施;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降低包装材料占产品价值的比例;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必须按照规定回收。鼓励企业之间积极开展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促进生态工业链条的形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节水的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少采用落后的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按照节水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 公众应当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树立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提倡公众自觉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提倡自备购物袋购物。

    公众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废弃物。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鼓励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对企业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研究推广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三)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四)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五)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公司、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循环经济方面的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设;

    (六)行政机关、实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新建项目、新增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使用节能、节水的产品;

    (七)对在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他鼓励和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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