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

更新时间:2025-08-25T00:08:15 | 人感兴趣
综合利用技术,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居民大件耐用消费品的更新换代和回收利用技术,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技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农业污染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四、主要载体和重点项目

    (二十)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抓好九大重点领域的工作。“991行动计划”是对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九大重点领域、“九个一批”示范工程和100个重点项目的概括。九大重点领域是指: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生态城市和生态乡镇;努力倡导绿色消费;建立完善政策法规。

    (二十一)加强示范推广,建设“九个一批”示范工程。“九个一批”示范工程是指: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建设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建设一批“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扶持一批政府鼓励使用的绿色产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一批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项目;制定一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十二)加大投资力度,推进百项重大项目建设。在“九个一批”示范工程中,选择100个左右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责任分解到地方和部门,建立运行机制,保证工作成效。项目选择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满足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有一定的投资规模,2007年底前可以基本建成或启动建设。主要包括重点“四节”工程、园区生态化改造工程、清洁生产工程、清洁能源建设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基地、生态物流中心等。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制定地方性法规,保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序和规范。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尤其要明确生产商、销售商、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和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与再利用的法定义务。同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研究制(修)定《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浙江省节约能源实施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废旧家用电器回收、拆解和利用条例》、《浙江省商品包装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形成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十四)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建立政府导向机制。通过经济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企业有利可图,切实防止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成本外部化。制定和完善鼓励“四节”的财税等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生产再生资源产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排污费等的政策规定,理顺自然资源产品价格,实行有差别的节电、节水收费政策,研究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政府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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