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㈠投标者未中标的,及时返还投标者;
㈡投标者中标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㈢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订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建设经营权合同或者未按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建设经营权合同约定正确履行义务的,其履约保证金视作违约赔偿金,由此产生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中标者还应当赔偿超出的损失;
㈣中标者按照招标建设经营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合同约定完成任务的,市商委在3个月后返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