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招标建设经营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试行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8-25T11:08:39 | 人感兴趣
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㈠申请投标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㈡营业执照副本;

    ㈢申请投标者经营状况说明。

    市商委在申请投标截止期后10天内完成对申请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投标者。

    第九条(投标文件和要求)

    投标者报送的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拟定。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无效条件)

    投标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㈠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㈡未加盖投标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㈢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拟定的;

    ㈣送达日期已超过规定的截止时间的;

    ㈤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组,下同)由市商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5~7人组成,并由1人担任组长。评标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评审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监督员负责监理评审过程。

    第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在投标者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告示。

    第十三条(评标)

    评标可采用直接评审或者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市商委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市商委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实施条件、组织方案、服务承诺等。

    第十五条(决标)

    市商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合同)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市商委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废品回收利用分拣场建设经营权合同。

    第十七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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