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25T02:08:18 | 人感兴趣
种类的再生资源分类储存;

    (四)储存设备具备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的装置;

    (五)具备防止储存设施中的废液、废气、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

    第十六条 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

    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的区域设立储存点的,由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无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的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再生资源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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