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25T09:08:07 | 人感兴趣
拣整理场所下设的回收储存点不得从事分拣整理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承担。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及确定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之日起15日内,将情况告知市和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的建设应遵循便于交售、储运、集中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与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应固定地点、挂牌经营、规范服务。

    第十条 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必须及时转运回收物资,保持社区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分拣、加工、卫生、消防等设施;设置符合市容标准的围墙,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及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对出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发现出售公安机关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购市政公用设施时,出售者应提供该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者出具的报废证明,出售者提供不出报废证明的,不得收购。

    第十五条 储存回收再生资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二)在储存容器、设施与场地的显著位置标示再生资源的名称;

    (三)不同

[1] [2] [3]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买卖废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商务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废品行业企业名录 |
Powered By 中国废品回收网 废品回收价格行情 废品站
www.zgfeipin.cn 百度XML 蜀ICP备190248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