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