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更新时间:2025-08-25T16:08:31 | 人感兴趣
p; 第四十五条【示范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特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将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社区建设作为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生产、经营体系。

    第四十七条【示范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原有的开发区、老工业区应当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条件成熟时,按照生态工业原理逐步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第四十八条【示范社区】示范社区应当以建设节约型社区为目标,重点开展节能、节水、废弃物分类回收、推广绿色消费等工作。新建社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第四十九条【扶持与宣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社区的规划、指导、资金扶持、政策优惠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五十条【总结推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的试点情况,应当及时总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拟定推广方案,有计划地逐步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措施,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必要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强制推广。

    第五章鼓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的企业,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列入有关回收产品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在特区内销售而又未按要求回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产品,责令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对废弃物有条件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不利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规使用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未列入目录的一次性产品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产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对其产品未按规定包装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产品和包装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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