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标志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回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促进废弃物回收体系的形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向公众宣传废弃物回收利用知识,介绍具体回收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利用经验。
第三十五条【节约评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编制用水、用地、用电和其他能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项目的用水、用地、用电和其他能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用水、用地、用电和其他能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的编制及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新建项目的市场准入】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前款限制和禁止建设的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责任】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促进其成为可循环资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适当处置。
第三十八条【废弃物强制利用】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强制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一次性产品】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确需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一次性产品,应当便于回收和处置;未列入目录的,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四十条【服务企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产品。
第四十一条【产品包装】企业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在保障产品安全、卫生和方便消费者的前提下,包装物的体积、重量和价值应当限制到最小程度。具体的包装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信息标识】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众责任】公众应当节约使用能源和资源,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和循环产品,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四条【有关组织的责任】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行业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联络本行业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源循环利用,促进企业之间形成生态产业链。
第四章示范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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