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第二十二条【财政补贴】实行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对从事下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财政补贴:(一)进行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备的企业;(三)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发展基金】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为企业进行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资金由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构成。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政绩考核制度】市、区人民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效,应当作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将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标准。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推行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水、节地、节电和节约其他能源以及废弃物回收等专项规划和具体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重点领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特区产业结构特点,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第二十七条【调整产业结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合理规划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之间在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政府与企业合作】倡导政府与企业之间平等合作,共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与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自愿承诺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目标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信息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供求以及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条【区域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教育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循环经济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科技支持】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循环产品。
第三十三条【绿色标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节水、节能、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绿色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有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