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更新时间:2025-08-25T04:08:00 | 人感兴趣
,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本条例所称的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

    第十三条【回收制度】废弃物应当得到回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废弃物回收规划,明确废弃物的回收政策、措施及回收目标、计划、步骤等内容,推动废弃物回收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回收体系】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本行业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非营利性的回收机构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送交有关回收场所。

    第十五条【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和包装物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回收责任。进入特区市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未按要求回收的,禁止其产品在特区内销售。

    第十六条【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本条例所称的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生产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问题。

    第十七条【政策支持】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循环产品。采用前款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和生产循环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条例所称的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

    第十八条【淘汰机制】实行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列入国家强制淘汰目录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生产者限期改造、淘汰。

    第十九条【绿色消费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消费者组织可以定期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节水、节能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采购循环产品应当达到本部门或者单位所采购物品的一定比例。具体采购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节水、节地、节电和节约其他能源情况进行审查。在符合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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