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指定处置企业向行业协会提交的各种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资料等,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凡是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当有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行业协会秘书处有权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指定处置企业保证不发生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其《资格证书》和其它有关资质资格凭证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约的指定处置企业,由行业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停权和撤销资质等处理,在业内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抄报市公安、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指定处置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行业协会除对其进行行业公裁外,将抄告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部门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照政策法规执行。
政策法规如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处置事项进行调整,本行规公约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公约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公约自2009年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