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处置企业行规公约

更新时间:2025-08-25T05:08:20 | 人感兴趣
sp; 发生违规违约或违法行为的,由行业协会视其情节提出行业处罚意见,并报相关部门作出处罚。

    因受处罚而被指认为不再保有必备资格的,由行业协会撤销其原获认资质,收回其《资格证书》,撤除资质标示牌,从指定处置企业中除名,在业内并向社会发布资质撤销公告。

    第九条    向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处置委托(出让)单位包括市政建设、维护单位回收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事先签订《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应当为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委托(出让)单位提供上门收购、统一回收处置的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按行业协会统一要求建立收购台帐,并按规定栏目作如实登记。收购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年(公安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妥为保存。

    第十二条    回收处置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不得与其他废旧金属混杂堆放和储存。

    除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以外,指定处置企业不得收购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其它各种禁收物品;限收物品的收购应经过行业协会确认,并获得相关主管单位的准许和培训。

    第十三条    在向合乎规定要求的使用方售出上述回收处置物资时,应当按规定在售出凭证上标明售出物资的种类(名称)和数量,货款结算收付方式应执行财税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运输或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必须申办签证的,应按照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

    第十五条    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行规行约规定,及时与行业协会签订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责任书,践约承诺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指定处置企业应在参加行业治安管理保证金制度建设活动中起行业表率作用,按指定帐户及时足额提交保证金。

    第十七条    获认经营资质的指定处置企业有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或所有制性质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按照行业协会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经营资质变更。

    第十八条    由行业协会统一中介、引荐的回收处置业务项目,在与行业协会签订项目议定书后,按指定程序向项目对方签定业务合同,以合同正本向行业协会规范备案;根据上述项目议定书规定条款,应向行业协会支付中介、引荐项目管理、服务费的,应主动付讫相关费用款项。

    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或支付费项的,行业协会有权决定上述中介、引荐项目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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