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委托试点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家电及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利用其产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其废旧家电,并交给试点企业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青单位等报废或更新淘汰的、无法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的废旧家电,应当由试点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废旧家电产品外,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摄像机、音响、洗衣机、微波炉、吸尘器等电子电器产品也应当交给试点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必须交售给试点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罚没的电子电器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电子电器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交给试点企业集中拆解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废旧家电产品交由试点企业集中回收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