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系统核对或者核对结果不符的,不得办理报废汽车回收手续、车籍注销登记手续和养路费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和各级经贸(贸发)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和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稽征部门依据自身职能,配合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管。
各级经贸(贸发)、公安、工商、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依法行使职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杜绝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的行为和管理漏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取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中不履行职责、违规向报废汽车所有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行为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要加强沟通,及时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经贸部门应对本辖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通报。必要时牵头上述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查处应及时告知省经贸委和同级经贸(贸发)部门,并说明企业违法违规的事实、时间、地点、查处结果等,以便经贸(贸发)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活动情况的掌握和监督管理,及时由省经贸委撤销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矿山、工地等交通管制薄弱地区的巡查,对非法流失在这些地区的报废汽车要严肃查处,依法将这些车辆移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对发现的过户不入籍的车辆,要依法从重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各级经贸、公安、交通、工商部门联网的福建省报废汽车信息系统和相应的制度,为我省有关部门监督我省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以及企业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建立管理信息平台。该系统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配合,共同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