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修改稿)

更新时间:2025-08-25T00:08:41 | 人感兴趣
;   第二十五条    因破损、书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保存完好,并随其他正常使用留底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一联按使用月份依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册封面注明作废《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编号,存入报废汽车回收档案。

    第二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得转让和买卖,违者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每月定期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发现有伪造、变造、遗失、出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嫌疑的,应立即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当地公安机关。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对当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管理和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每年均应进行检查。省经贸委督促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进行监管,根据需要对企业管理、使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报废汽车车籍和养路费注销

    第二十八条   报废汽车所有者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号牌、汽车所有者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与办理人身份证)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籍注销手续;委托代办的还要提交汽车所有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因事故等原因在异地回收拆解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异地回收解体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车籍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拆解的报废的非营运车辆,公安车辆管理所在收到齐全的报废回收手续之日起,1日内办理车籍注销登记。

    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拆解的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齐全的报废回收手续后5日内完成车籍注销。

    第三十条   对报废的汽车公路稽征部门凭报废汽车所有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单位车辆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通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报废机动车信息查询平台,互通报废汽车信息,共同打击报废汽车不按规定回收、注销车籍和养路费、偷漏税、费等各种违法行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汽车时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汽车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核对报废汽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报废汽车车籍注销登记时,应当核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公路稽征部门在办理报废汽车养路费注销时,应当核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未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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