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横向切成2段。
六、客车车身从中部横向切割成两段。
第十五条 拆解报废摩托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动机主缸体打洞穿孔,孔的直径不小于5厘米。
二、车架从前、后轮中央切割成二段。
第十六条 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该工种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拆解完成后要按规定及时登记造册,并对拆解后的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分别进行拍照,照片应能完整体现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被拆解后的情形,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应清晰可辨,并注明拆解负责人姓名、拆解日期。登记表和照片应存入档案和(扫描存入)福建省报废汽车信息系统,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报废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现场拆解申请之日起,3日内到场监督拆解,并按照规定拍摄车辆解体后的照片。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在异地拆解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拆解。
必要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以外的报废汽车拆解实施现场监督。
所有完成拆解的报废汽车均应登记造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拆解的具体监督人应对监督拆解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五大总成”解体后应严格按规定送钢铁企业作冶炼原料。
第三章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
第二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监印并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发放。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凭本单位介绍信和经领人身份证向省经贸委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本企业介绍信和本企业经领人身份证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保管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业务人员领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