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更新时间:2025-08-25T12:08:16 | 人感兴趣
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十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全面深化环境价格改革

    (十二)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十三)积极推广排污权交易。

    (十四)完善排污收费政策。

    (十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

    (十七)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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