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所称证书的电子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外,本办法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上岗资格。
从事注册登记评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相应资质。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业务需要和现场评审工作的实际需求,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