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8-25T18:08:50 | 人感兴趣
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十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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