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8-25T17:08:32 | 人感兴趣
;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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