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需要长远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意识
在以资源法定方式保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我们缺乏基本的像美国资源法定那样的评估和判断,缺乏长远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意识。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两个较大的问题:一是整部法律没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规定,甚至连“储备”两个字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由于没有严格的国家资源法定,使少部分唯利是图缺乏国家安全意识的人们,急功近利地将国家的战略资源以低廉的价格竞相卖给外国人、为他人进行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提供帮助和条件,自己却仅仅获得可怜的报酬。二是整部法律缺乏对矿山开采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控制,即缺乏关于矿山开采对生态系统破坏的有效控制以及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明确、细致的规定。
不珍惜资源,甚至浪费资源的问题始终没有从立法上得以根本解决。三十年来我国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就了不少垃圾,那些被误认为“工业废物”的再生资源遗留在我们的土地上,成为污染我们环境的“主力军”。但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高效利用再生资源的务实的法律规范,还处于空缺状态。
所以,当务之急是需要以资源法定的有效途径来稳固我们战略发展的道路,而加快资源法定的进程则是在战略上早日争取主动的关键和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