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来的强大, 取决于我们对资源的态度

更新时间:2025-06-06T02:06:43 | 人感兴趣
更需要强调的是,矿产资源法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的相关规定是与宪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太一致的。宪法第九条规定得十分清楚,矿藏(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宪法已经明确列出了,即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其中不包括矿藏,即矿产资源。

    而矿产资源法第五章做出的“集体矿山企业”及其相关内容的规定,实际上是以集体矿山企业的名义改变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实质,是通过对集体矿山企业的认定来改变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是与宪法原意不同的,这种立法理念上和法律实际规范的瑕疵,应当是我国多年来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尽管该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但由于第五章的规定,使得这一条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失去实际意义,因为当集体矿产企业实际行使对矿山中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所有权的基本权利时,第三条的规定就不具有实际意义。

    如果集体矿山企业再将其经营的矿山转包给个体,那就根本违反了宪法精神。

    矿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规定,与美国、俄罗斯关于资源法定的情况相比,同样可见我国矿产资源法在战略观上有差距。

    尽管依据美国的资源法定,矿产资源可以归私人所有,但其对开采的严格控制和管制,实际上使矿产资源在国家控制之下。

    在矿产资源使用权规定上,我们没有清楚、严格、细致的使用权制度和程序规定,与俄罗斯对一切关于国家矿产资源的核心问题均依法予以明确,而不是在法律之外含混不清地予以表达相比,我们的矿产资源法在使用权行使和管理上规范的含混不清或者过于原则,更多的规范是在法律之外缺乏充分强制效力的政策和部门规定上,这容易为侵吞国家利益的行为留下空隙。

  &n

[1] [2] [3] [4]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买卖废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商务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废品行业企业名录 |
Powered By 中国废品回收网 废品回收价格行情 废品站
www.zgfeipin.cn 百度XML 蜀ICP备190248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