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需方另有技术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8本标准引用的参照标准只起参考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标准包括历史上曾经颁发的标准和修订后正在执行的标准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标准。
实验方法
5.1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一般用感官确定类、组和级别。
5.2本标准对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的牌号未做规定,由供需双方签约时说明,如与签约的牌号有异时,其化学成份仲裁分析方法参照相关国家的有关分析规定进行。
5.3混合料的化学成份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废料、废件的清洁程度、外型尺寸及单快重量,可用肉眼查看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抽样测定。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共同认可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时,应单独存放,不准动用,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组(废料名称或牌号)和级别组成。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发运时,必须附有标志,写明废料的名称、类、组(废料名称和牌号)、级别和供需双方名称。
7.2 碎料和灰渣应有包装,包装方式、尺寸和重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7.3 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
7.4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在运输、装卸、堆放等过程中,严禁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并严禁混入爆炸物、易燃物、腐蚀物和有毒、放射性物品,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应有防雨、防雪、防火设施。
7.5废旧武器零部件经过彻底破坏并经安全检查后,由报废武器的部门押送,单独发运。
7.6 铜及铜合金废料、废件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写明:
A. 供需单位名称;
B. 废料名称;
C. 类、组(金属名称牌号)级别;
D. 每批重量;
E. 检验结果;
F. 发货日期;
G. 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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