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14T13:05:37 | 人感兴趣
回收经营业务免税资格的;

    (六)未按本办法进行年审的,或年审中应取消未取消回收单位免税资格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销售额、年抵扣税额是指上年实现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具体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区级国税机关。具有双重职能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买卖废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商务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废品行业企业名录 |
Powered By 中国废品回收网 废品回收价格行情 废品站
www.zgfeipin.cn 百度XML 蜀ICP备19024808号-6